6月28日下午,河北省張家口市蔚縣柏樹鄉柏樹村,8歲男孩曉輝(化名),被幾名閑來無事的同學,強行叫到3公裡外的永寧寨村,最終被11人圍毆致昏迷,後經搶救無效身亡。據瞭解,涉事的11名同學,均不滿14周歲,他們圍毆男孩,只是因為“閑來無事打人玩”。(7月9日《京華時報》)
  11名學生圍毆8歲男孩致死,和前段時間的三人圍毆少年一樣,讓人膽顫心驚,倒吸涼氣。孩子對法律與道德漠視無知,自然有父母教育缺位、情感缺失等原因,但種下暴力種子的,豈止只是父母?
  沒有一個人的血天生就是冰冷的,孩子都是一張張生命白紙,該塗什麼,不該塗什麼,本不是什麼選擇題,然而,在孩子的天空中,本該是鮮艷的亮色卻總是被灰黑色搶占。少年弒父,女孩虐童,公交車上縱火,持刀進校園砍人……一個個真實殘忍的事件每天在身邊發生,一副副血腥畫面每天時刻充斥著熒屏,張牙舞爪地在這張白紙上肆意塗抹。戾氣是可以傳染的,不辨真假是非的孩子天天置身其中,會長成什麼樣可想而知。
  按理說,家長把孩子交給學校,學校就該負起該付的責任。尤其作為留守兒童教育的主陣地,自己的學生曠課一周卻沒有發現,已經把基本的社會責任感拋到了九霄雲外。一所這樣的學校,會把常態化的生命教育、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貫穿在教育始終,委實令人懷疑。尤其在對學校的考核還是惟分論英雄的當下,對學生校外安全事故學校無需負責的規定面前,一些學校甚至把“孩子只要不在學校出事就行”奉為了圭臬,有這樣的指導思想,當孩子在人生路口迷惑徘徊的時候,還能盡到引導指路的責任嗎?孩子缺乏對生命的敬畏,將同情悲憫隨意丟棄,以至於顛倒錯亂了正常的社會倫理價值觀,還能全怪罪於可憐的孩子嗎?
  對於未成年人犯罪,有兩個問題值得一提。其一,就是有論者提出的降低刑事追責年齡門檻的問題。這點筆者實在不能認同。道理很簡單,治病,分對象;吃藥,看劑量。藥劑輕了無效,重了就是害人。懲罰孩子,必須掌握一個前提,就是不能以毀掉孩子和家庭為代價。重罰除了警示作用,對當事孩子的人生產生的負面影響可能更大。這既違背懲罰的目的,也與社會法治文明理念相悖。連成人犯罪都可通過社區矯正,為何對孩子只有痛恨沒有惋惜之情呢?
  另外一點,就是責任主體問題。孩子雖免於刑事處罰,但民事賠償卻不會免這可看做對父母教育缺失的懲罰。但即便這樣的懲罰,筆者依然感覺孩子父母有點冤。因為父母離鄉背井,主觀上是謀生活,客觀上卻是為社會做貢獻,尤其是,這種被動的流動具有客觀性必然性。那麼,按照羅爾斯正義原則,社會是有責任和義務對他們做出適度補償的,這種補償應包括教育,也包括經濟。孩子出問題,將板子全打在父母身上,將責任推給孩子自己,這本身就是一種以暴治暴的做法。
  學生圍毆男孩致死,具有多從警示意義。它迫使我們思考,如何補上管理疏忽短板,如何凈化孩子成長環境,如何彌補孩子性格缺陷等等。空談只會誤事,反思之外更要有行動。這行動既要有長遠規劃,也應有眼前措施,比如,暑假已經來臨,面對這個教育空窗期,怎樣讓農村留守孩子過得有意義,“有事做”,怎樣杜絕類似溺亡這樣的悲劇等等,就是擺在家庭、社會、學校面前亟需解決的課題。
  文/晴川  (原標題:少年群毆男孩致死,反思之外更要有行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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